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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瑞祺进出口有限公司客户咨询部门
联系人:林小姐 女士 (经理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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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 话:1592012945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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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 机:1592012945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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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rm a/form e未再加工证明香港中检公司认证加签的要求和样本 |
咨询办理tel 159 2012 9451
QQ 463 408 647林小姐
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、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达成的协议,国家质检总局授权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(下称“香港中检公司”)对我国经香港转口的出口货物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在官方声明栏加签“未再加工证明”。申请人在领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FORMA证书后,可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证服务部提出申请。
申请加签条件:
1“未再加工证明”的加签,仅限于某些国家、地区或区域性组织。这些国家、地区或区域性组织已经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协议,接受由香港中检公司签发的“未再加工证明”。目前只有输往欧盟的货物,需要加签“未再加工证明”。
2申请加签“未再加工证明”的货物,必须已经取得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。
3已经取得中国境内签发的直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货物,不需要申请“未再加工证明”。
内容:
1“未再加工证明”的中文为:“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/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”。英文为“THISIS TOCERTIFY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U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/TRANSHIPMENT IN HONGKONG”。
2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,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的印章,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。
3特殊情况,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“未再加工证明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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